签证资讯与服务


 

 

 

 

 

 

 

 






美国J-1签证

J-1签证的类别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换学生。凡是攻读学位的学生,在美合法居留期限即其攻读学位的年限。在学位完成以后,可实习18个月,在此之后还有30天的时间供整理行装回国(以下各类别均一合法居留期限之后30天整理行装的时间〕。
2、受训人员。即在某学术机构接受专业训练者。可在美居留18个月。
3、教师。经过批准在美国中、小学教书的老师,可在美居留3年。
4、教授。在大学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教授,可在美居留3年。
5、学者和专家。在研究机构从事研究者,可在美居留3年。
6、国际交流人员。应邀前来美国旅行、观察、咨询、训练、交流专业知识或技能,或参加专门组织的友好活动者,可在美居留1年。
7、医学专业受训人员。指接受临床训练的医生或护士。受训医生可在美居留至7年,具有硕士学位的护理人士为2年,其他医疗保健方面的受训人员则可在美居留3年。
8、美国新闻总署(USIA)的外国雇员。即来美为USIA的出版社或出版物担任作家、翻译及编辑者,他们在美居留的期限由USIA根据其计划而定。

申请美国J-1签证、保持身份、转换资助单位及延期

申请签证:

   申请J11签证,应先取得赞助机构签发的IAP-66表。一般情况下,有此表足以申请签证。但有时申请人也需向美国领事馆提供其他资助的证明,通常领事馆根据IAP-66表提供的情况,在申请人的护照中注明申请是否受到回国服务两年限制,居留期限则在IAP-66表上的第三项注明。

保持身份:

   J-1学生必须全时上课。不过,并不一定要正式注册,只要资助单位对其学业进展的情况感到满意即可。研究教学人员则须按照IAP-66表上的说明,从事其研究或教学计划。J-1学生与学者都不得在校外或研究项目之外打工,但其配偶,即J-2持有者则可以合法工作,但必须先到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

转换资助单位:

   如果与最初来美的研究或学习计划不符,J-1签证持有者可以转换资助单位。在转换时,应先向新的资助单位申请新的IAP-66表,将其交给原来资助单位的负责人。如其同意,则会签发信IAP-66表连同申请及其家属的I-94表、I-539表及申请费交给住地管辖区内的移民局办公室。假如新的研究计划与原来研究计划没有明显的联系,移民局也许会征求USIA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向移民局出具一封信,详细说明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原来的资助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在新单位工作的时间将累计在一起。按照规定申请人在美只能居留3年,如果他在原来的单位已经工作了2年,他只能在新单位再工作1年,而不是3年。

   另外访问学者不能转为学生(后者在美居住期较长),但USIA经常网开一面,有的大学对此规定也不甚了了,所有能够幸运转成的也不少。

申请延期:

   通常只要在规定居住年限之内,申请延期一般都能得到批准(只要资助单位同意)。如要申请规定期限以外的延期,如访问学者在美居留三年后,申请延期半年或1年内则需证明:
1)有特殊情况,或
2)训练或研究项目极为专业。需要额外的时间。
另外还要证明延期后的研究计划与原来的计划方向一致。

J1签证豁免

  
并非所有的J-1签证都受到回国服务2年的限制,在以上列举的8种J-1签证中,只有如下3种情况受到回国2年的限制:

1、交换学者或学生参加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地、直接或间接地由美国政府或本国政府资助。有关法律对资助的解释甚为广泛。由美国政府机构提供2000美金的旅行费用足以构成美国政府资助,从而使受资助者受到回国2年的限制。交流学者往往并不了解自己的项目是否得到美国政府的资助。同样,本国政府的资助也有许多形式,象在美国期间照领工资,来回机票由单位出资,都可能被视为本国政府资助。

2、访问学者或学生所从事的专业被美国政府新闻总署列入本国所需专业人才(SKII LIST)。

   美国新闻总署通过与各国政府协商,制定了一份各国人才短缺专业一览表。凡列入该国人才短缺的专业,J-1签证即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美国外交手册上可以查到各国不同的短缺专业。1988年,中国大陆政府与美国签订了有关协定,根据这项协定,中国所有专业均为短缺专业,也就是说,凡是来自中国大陆的访问学者或学生,不论所学为何专业,均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

3、在医学院攻读或受训的访问学者或学生

   凡是1977年以后来美攻读医学博士的交换学生,均需回国2年。但在医学院从事研究、教学的访问学者则不在此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oin AICC | Membership | Contact us | Home
Copyright © Americ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